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5540号
原告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南湾街道丹平北路**物流园B区15栋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60060U。
法定代表人郑霞山。
委托代理人**驰,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37XM。
法定代表人刘进跃。
上列原告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5元,保全费4115元,合计9610元,由原告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