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9423号
申请人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南湾街道丹平北路**物流园B区15栋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60060U。
法定代表人郑霞山。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37XM。
法定代表人刘进跃。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19,077.2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19,077.2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