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6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地,广东喜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葛井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汕劳人仲案字(2022)2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11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深圳市财政局缴纳执行费666.92元。
本院认为,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汕劳人仲案字(2022)2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汕劳人仲案字(2022)22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进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