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6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一区二区三区写字楼26W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7068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30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提供《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显示,2023年1月8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前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不存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基础,本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平
执行员 ***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