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翰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翰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汇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一区、二区、三区、写字楼26W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宜汉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元,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