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193号
申请人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0924。
法定代表人吴燕兰。
被申请人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鹏翔大厦C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43187M。
法定代表人郑荣尧。
被申请人郑鑫波,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54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鑫波名下价值人民币809741.8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冼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