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193号

申请人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0924。

法定代表人吴燕兰。

被申请人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鹏翔大厦C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43187M。

法定代表人郑荣尧。

被申请人郑鑫波,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54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鑫波名下价值人民币809741.8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冼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