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民初554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知擎
书记员  穆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