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民初554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知擎
书记员 穆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