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5463号
申请人: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吴燕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齐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郑荣尧。
被告:郑鑫波,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09741.88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鑫波名下价值人民币809741.88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4568.7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予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审判员 李  思  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锦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