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546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吴燕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齐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郑荣尧。
被告:***,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9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思  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锦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