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5463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吴燕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齐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郑荣尧。
被告:***,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粤0309民初54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存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两账户内价值人民币809741.88元的存款,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存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09741.88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存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09741.88元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568.7元,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思 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锦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