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073号
申请人: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0924。
法定代表人:吴燕兰。
被申请人: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鹏翔大厦C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43187M。
法定代表人:郑荣尧。
被申请人:郑鑫波,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54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鑫波名下价值人民币809741.88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