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工中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外环路1号石岩生产基地综合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94360K。
法定代表人严延坤。
委托代理人戴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琪,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国际汽车展览中心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5727B。
法定代表人钟卫东。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工中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8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375774.2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83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袁海强
审判员 舒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