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执10029号
申请执行人侯凯,户籍地址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侯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6】575、6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笔迹鉴定费、住院及养伤期间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1284.6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1461.61元(含执行费人民币177元)缴付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1284.61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6】575、64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6】575、643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长  郝英威
执行员  黎 君
执行员  付宇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泽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