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7553号
原告: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肖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东,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贤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若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