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659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588号3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青,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周贤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发生新冠病毒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殷 雪
人民陪审员 应 敏
人民陪审员 胡小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