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674号之一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悦路639、641、643、6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