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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674号之一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悦路639、641、643、6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