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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6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悦路639、641、643、6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66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16,161.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