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6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悦路639、641、643、6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66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秋实为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16,161.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