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85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265号31幢2011室。 法定代表人:郑国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3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6,244.60元,该款分两期支付: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26,244.60元;二、若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条任意一期工程款,则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226,244.6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工程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儿童睡眠产品产业化项目》再无其他争议;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346.83元,由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缴,由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义务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293.67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偿还本案全部债务,且因另案被首先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继续冻结的申请。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沪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记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徐 强 审 判 员  陈 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