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85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265号31幢2011室。
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418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382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26,244.6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293.67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538.2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强
审 判 员 陈 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