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91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兴黄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高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9K9R5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931908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兴黄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的(2023)浙0522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兴黄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但未实现足额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持有车牌号为×××拓速乐牌汽车,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并发出责令交付通知书,查封期限自2024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4.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股权)登记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6.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投保记录。
三、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和走访,无反馈信息;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研判,发现在本省存在一年内以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以终本方式结案的其他执行案件。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于2024年8月14日向双方寄送关于是否同意将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移送属地法院破产的《破产意见征询函》,至今未收到回复,视为不同意移送;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长兴黄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尚有债权54125.5元未受偿(已受偿0元),执行申请费711.88元尚未收取。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上海康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