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执2569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金稻田路1111号翠岭苑一单元3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0470F。
法定代表人郭向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遵市劳人仲字(2021)第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334,736.38元及迟延支付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李欣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宸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