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5097号
原告:***,男,汉族,1999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杰,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景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金稻田路1111号翠岭苑一单元3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0470F。
法定代表人:郭向兵。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长兴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高永,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A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1322Q。
法定代表人:肖永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3.23元、保全费3320元、鉴定费3276元,均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466.36元,本院退回原告8263.13元)。
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