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0057号
原告:***,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中段路东城市主人会所。
法定代表人:孙成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路**。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
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金稻田路**翠岭苑**33B
法定代表人:郭向兵,董事长。
被告:许宏生,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如皋市,现羁押于泰安市监狱。
原告***与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许宏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国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峰
书记员王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