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10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金稻田路翠岭苑**3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0470F。

法定代表人:郭向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77423.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