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4民初5752号 原告:深圳市利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金源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4849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1号一座2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U8TA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利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7056.50元;2、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18745.28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925.5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货款16705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以质保金18745.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融创广深区域佛山公司xx**一期塔楼户内箱及多媒体箱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户内箱及多媒体箱。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于2020年12月30日进行了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67056.50元以及质保金18745.28元,上述款项经原告方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 被告辩称:1、对于原告主张的167056.50元货款金额无异议,但双方线下签署了结算单确定由被告以工抵方式支付;2、对原告主张的质保金18745.28元金额无异议,但因原告未提交付款申请书和物业管理公司签字的质量合格证明,故质保金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融创广深区域佛山公司xx**一期塔楼户内箱及多媒体箱供货合同》、《工程(供销)结算单》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六张。被告提交了双方线下签署的《工程(供销)结算单》复印件。 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融滨**一期塔楼户内箱及多媒体箱,货款总额为516521.72元。《供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甲方于签订合同及发出供货单后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后,甲方以及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在三日内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款的85%作为到货款;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为二年的质保期,质保期一年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付款申请书、发票和物业管理机构签字**的质量合格证明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价款的1.5%,质保期满后乙方可按照同样的流程向甲方申请支付剩余质保金。 《供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原告提交的《工程(供销)结算单》显示,双方于2022年7月8日办理了结算,确认被告已支付货款金额为439040.89元、应付结算货款167056.50元、确认质保金金额为18745.28元。案涉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交易及争议均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审理。 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亦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称线下结算时双方协商确认以工抵方式结算货款并以原告未向其提交付款申请书和物业管理公司出具质量合格证明为由抗辩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本案中,提供请款材料仅是原告的随附义务,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质保金;被告提交的线下《工程(供销)结算单》未明确约定工抵的具体方案且庭审中原告明确拒绝以工抵方式结算货款,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67056.50元、质保金18745.2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双方已达成一致,确认货款167056.50元自2022年10月10日起、质保金18745.28元自2023年4月7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违约金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利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7056.50元及违约金(以货款16705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利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8745.28元及违约金(以质保金18745.2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7元,财产保全费1519,合计3666元。由被告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