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0244号
原告:中山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4WBE7P。
法定代表人:肖佰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朋,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9L。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原告中山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