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5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72区K#二层A。
法定代表人:郑旭,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众孚大厦幸运阁418。
法定代表人:徐跃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君,女。
上诉人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某龙、龙某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对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银 平
审判员 黄 振 东
审判员 袁 钰 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翔(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