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10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众孚大厦幸运阁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18405。
法定代表人徐跃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龙素君,女,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72区K#二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534184。
法定代表人郑旭。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素君、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9087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素君、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可执行结案,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了结案及解除查封申请书、屏蔽限高失信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龙素君、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9087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