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辖终438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绍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莲,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2区**#**层**,组织机构代码052753418。
法定代表人:郑小龙。
原审被告:郑小龙,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原审被告:龙素君,女,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小龙、龙素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7月18日三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签订的《反担保承诺书》中第三条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根据约定,福田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溯
审 判 员 唐  林  波
代理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华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