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龙素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39号
原告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众孚大厦幸运阁418,组织机构代码799241840。
法定代表人徐绍林。
委托代理人孙雅莲,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楠楠,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女,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72区K#二层A,组织机构代码0527534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聚鑫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7月18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反担保承诺书》中第三条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区,根据约定,本院具有管辖权。故被告聚鑫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聚鑫源公司负担(被告聚鑫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
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钰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怡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