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17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民路众孚大厦幸运阁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184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4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3597.6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493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493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