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356032083。
法定代表人:赵衍鹏,经理。
被执行人:黄骅市金达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神华南大街32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00784676。
法定代表人:张香娥。
被执行人:赵衍鹏,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执行***与赵衍鹏、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金达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赵行鹏男、黄型市金达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赵衍鹏名下汽车8辆(车牌照号:冀J×××××号、冀J×××××号、冀J×××××号、冀J×××××、冀J×××××、冀J×××××、冀J×××××、冀J×××××号),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忠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