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2日出生、现住保定市北市区、
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化建家属楼61栋1单元19号。
法定代表人:赵衍鹏。
申请执行人***诉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7)冀0606民初3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借款125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4900元;共计125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9月1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60320-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8月5日9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化建家属楼61栋1单元19号附近走访,附近居民表示不知道,不了解。同日执行干警将调查、走访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
6、2020年8月5日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标的款125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4900元,已履行到位129963.21元,未履行到位1121436.79元。
综上所述,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向东
审判员 贾 旭
审判员 姜 巍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舒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