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沧县源晟酒类有限公司、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沧县源晟酒类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国富中心院内11号。

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22号。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冀0903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县源晟酒类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沧县源晟酒类有限公司货款9.69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诉讼费1112元、执行费1355元。

1、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1年2月24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沧州聚梵翼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

3、本院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登记房产。

4、本院到保险公司沧州分公司调查,被执行人未缴纳理财收益型保险。

5、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到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9.69万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沧州聚梵翼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韩 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回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