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3民监2号
原审原告:沧州建投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沧州市鹏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6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原审被告:赵学彬,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原审被告:***,男,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原审被告:黄骅市金达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8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审原告沧州建投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河北安防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冀0903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