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9988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义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69号海岸时代公寓东座1321-1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83211D。
法定代表人:黄进。
关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义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206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义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诉讼费,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8072.94元(人民币,下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122.94元,其中诉讼费8072.94元,本案执行费50元一并支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收取,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998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