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义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义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14号之一

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741。

法定代表人:杨俊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戴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三义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69号海岸时代公寓东座1321-1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832110。

法定代表人:黄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木,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义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三义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华菁

二0二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