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执复11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金山工业园银山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德兰,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毛俊营,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68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唐继勇,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市三义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海岸时代公寓**1321-1322。
法定代表人:黄进,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孟弗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iv>
法定代表人:黄作安,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亚泰公司)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下称市中区法院)(2020)鲁0402执异10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中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亚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雅百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亚泰公司称被执行人雅百特公司为深圳市三义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下称三义公司)、上海孟弗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孟弗斯公司)的持股100%股东,向市中区法院申请将三义公司、孟弗斯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市中区法院查明,2018年12月26日,枣庄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枣仲裁字第635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雅百特公司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亚泰公司4709879.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2019年4月17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市中区法院执行。市中区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鲁0402执744号。另查明,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第三人三义公司为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为被执行人雅百特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第三人孟弗斯公司为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为被执行人雅百特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市中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异议人申请追加的第三人三义公司、孟弗斯公司并不是被执行人雅百特公司的股东,异议人的要求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其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亚泰公司的异议请求。
亚泰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与雅百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枣庄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枣仲裁字第635号裁决书已生效,后其向市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区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19)鲁0402执744号。因三义公司、孟弗斯公司为非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且雅百特公司为其持股100%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其向市中区法院申请将三义公司、孟弗斯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市中法院驳回其申请,特向本院申请复议,撤销市中区法院(2020)鲁0402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并追加三义公司、孟弗斯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事实与市中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企业信息显示,被执行人雅百特公司为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为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将执行依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及范围,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工商登记企业信息显示,雅百特公司为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亚泰公司申请追加的第三人三义公司、孟弗斯公司并不是被执行人雅百特公司的股东,其申请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亚泰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2执异10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文亮
审判员 王惠陵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