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内蒙古大汗窑瓷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9965号之三
(2020)粤0306执恢24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继洪。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汗窑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景欣。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汗窑瓷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0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古大汗窑瓷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3079252.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09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