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622执恢220号
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内蒙古大汗窑瓷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汗窑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内0622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9日立案首次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内0622执203号。2018年12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质保金449400元;给付货款176685元;支付合同总金额1198万元从2014年9月25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41元。2021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内蒙古大汗窑瓷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专户汇款365万元,其中本案受偿3505829元、本案缴纳申请执行费40079元,另案受偿102692元、另案缴纳申请执行费1400元。2021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内0622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