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17334号
原告: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
法定代表人:郑继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英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
法定代表人:杨玉科。
被告:龚正操,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深圳市xxx。
原告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龚正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瑞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嘉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