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6财保9号
申请保全人: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英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男,1987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仲裁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价值6164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深圳市胜驰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洪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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