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6253号之一
原告广东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绮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福麟,男,汉族,1958年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邵天胜。
被告深圳市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惠新。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3年1月,原告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告承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的国际低碳城临时会展中心项目。其后,原告将工程项目中的幕墙专业项目分包给被告林福麟。2013年2月26日,被告林福麟出具了《关于幕墙工程分包工程投标承诺书》。同年4月18日,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委托书收款证明书》,提出其承建的国际低碳城临时会展中心幕墙工程项目的相关工程款,委托被告深圳市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公司)代收。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原告以工程进度款、借款或工程款的形式分多次向被告林福麟、被告思创公司总计支付了8511010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林福麟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表明已领取850万元进度款,承诺最终以双方认可的结算款多退少补。2015年6月,审计机关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原告与被告林福麟的幕墙专业分包工程结算价为7407237元,扣除被告林福麟应付的各项款项后,结算总价为7288721元。被告林福麟应按承诺向原告退还多收的工程款1222289元。请求被告林福麟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222289元及利息,其余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关于分包__工程投标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上加盖了公章,表明该承诺书属于原告与被告林福麟双方的协议。该承诺书第七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合法有效,对于涉案纠纷,原告应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15956元。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 劲 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雯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