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890号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鑫东乐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嘴金地工业区134栋(一楼西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04602625。
经营者:王桂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石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外环路1号江苏华建1栋五单元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265872。
法定代表人:黄惠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6民初227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58669.15元的财产,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在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为4101××××5612的账户和在宁波银行深圳财富港支行账号为7311××××8608的账户。现因被申请人名下在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的账户已足额冻结,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名下宁波银行深圳财富港支行的账户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市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深圳财富港支行账号为7311××××8608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国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890号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鑫东乐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嘴金地工业区134栋(一楼西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04602625。
经营者:王桂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石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外环路1号江苏华建1栋五单元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265872。
法定代表人:黄惠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6民初227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58669.15元的财产,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在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为4101××××5612的账户和在宁波银行深圳财富港支行账号为7311××××8608的账户。现因被申请人名下在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的账户已足额冻结,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名下宁波银行深圳财富港支行的账户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市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深圳财富港支行账号为7311××××8608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