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7839号
原告:东莞市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高科技工业区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庄玉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嘉宜、张沛,分别系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被告:深圳市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外环路1号江苏华建1栋五单元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东莞市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采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庄婉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