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282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五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36043T。
法定代表人赵奇。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699534723。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8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5325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付清全部案款并申请结案。本案逾期利息、执行费、案件受理费48829.1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85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85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规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