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2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699534723。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平,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五和大道****8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36043T。
法定代表人:赵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审法院已于2020年8月5日向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一审判决,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邮寄了上诉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期。案外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原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其非本案当事人,无权就本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不成立。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人民币8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钱    松
审判员 刘  雁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会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