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4980号
原告: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36043T。
法定代表人:赵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4198490G。
法定代表人:刘中欣。
原告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19.51元,减半收取计8859.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8859.76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何珍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