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8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五和大道****801。
法定代表人:赵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静,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祥侠,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静,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黄岗集镇/div>
法定代表人:刘细毛,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鹏,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存旭,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刘占良,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祥侠及二审上诉人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瑞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姜鹏、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刘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润公司申请再审称,天润公司是案涉事故车辆的货物托运人,与承运人间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分包关系或雇佣关系。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其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与货物性质没有任何关系,天润公司作为托运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也没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天润公司不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援引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针对的对象是运输车辆本身而不是货物的托运人,托运人不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天润公司请求再审本案。
**、白祥侠提交书面意见称,姜鹏是案涉事故车辆CN2179号车辆的实际车主和实际使用人。姜鹏与天润公司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天润公司对事故车辆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未做审查和安全检查,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天润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姜鹏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侧翻,碾压由郑权龙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小型轿车车上乘客于某当场死亡,郑权龙、姜鹏受伤。交警部门认为姜鹏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姜鹏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案事故中,驾驶人姜鹏是肇事车辆的直接控制人,也是导致于某死亡、郑权龙受伤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天润公司与姜鹏也没有侵害于某和郑权龙的意思联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二审判决以天润公司选任运输建筑废弃物的承运人不符合深圳市地方政府规章的要求具有过错为由,认为其与姜鹏属于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综上所述,天润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佘琼圣
审 判 员 许 娟
审 判 员 许东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宇凌
书 记 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