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10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五和大道310号B座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36043T。
法定代表人赵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22]2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28687.2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22]24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22]24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高林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亮枫